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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召开全国企业登记和监管重点工作新闻

发布日期:2017-04-24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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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珠海鼎诺财务-珠海优秀的财务代理

  3月30日,工商总局召开全国企业登记和监管重点工作新闻通气会,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和企业监督管理局局长马夫对具体工作措施做了介绍和解读,并接受媒体提问。

  周石平:大家上午好!

  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条线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的工作要求,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改革效应持续释放,新设企业保持旺盛增长势头。改革实施3年来,全国新设企业1386.99万户,日均新设企业1.26万户,企业活跃度保持在70%左右。2016年中国营商环境在189个国家和经济体中排名第78位,较三年前提高了18位。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为主线,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李克强总理去年10月1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的改革试点任务。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推进多证合一”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推进“多证合一”,就是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开办、运行提供便利化服务。要通过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一照走天下”。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指导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该减掉的减掉,该保留的保留,能整合的整合,确定“多证合一”整合范围。二是指导各地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避免让企业重复办理信息登记、重复提交相同材料。三是指导各地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企业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完成信息采集、满足管理需要。

  二、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准入效率的有效手段。工商总局高度重视“互联网+”,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大部分省区市已经开通了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今年的任务就是要督促指导未开通的或未实现全业务、全类型、全区域开通的地方尽快开通网上登记系统,力争10月底前,全国全部开通网上登记系统,做到企业登记业务全覆盖,实现网上登记与窗口登记并存,供企业自主选择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试点推进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努力实现信息化技术与企业登记业务的高度融合,为在全国推行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积累实践经验。

  三、建立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

  今年,我们将在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同时,加快建立全国电子营业执照模式、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机制,确保在2017年10月底前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为此,我们将: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明确电子营业执照样式、管理规则,规范申领、发放、使用的管理流程。二是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形成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具有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实行电子签名、防伪造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签发、管理和应用的管理体系。登记机关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依法核准企业登记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向申请人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三是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并积极探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应用中,我们将坚持企业登记机关“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坚持“无介质”“不收费”的原则,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同时,保留当事人自主选择申领纸质营业执照的权力。

  四、稳妥推进企业名称管理改革

  “双创”热潮不断高涨,“起名难、效率低”成为困扰创业者的痛点。总局在部署进行改革试点的同时,去年部署县级登记机关开放了企业名称库。今年将继续推进企业名称库的全面开放,稳妥推进企业名称管理改革。重点有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我们将指导各地在开放县级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至迟于2017年10月1日前做到省、地(市)企业名称库向社会开放,也即企业名称库全面向社会开放。二是指导各地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供申请人自动进行筛查,并提供比对结果和有关信息。三是简化登记审核流程,与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开发结合起来,争取做到一次查询申请、直接办理登记,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除企业设立需要前置审批、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申请以外,可以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通过比对系统的企业名称申请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的“零对接”、“零时限”。四是强化名称争议调处和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的有效措施。指导各地把提高审核效率与强化名称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已经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且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去年底,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各方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快速退出提供了便捷路径。各地积极落实总局部署,自今年3月1日起已经全面推行,势头较好。我要强调的是,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基于“诚信推定、失信严惩”理念。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准确理解这项改革,既能享受到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又能承担起对应的责任。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处理,并将其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受到联合惩戒;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相应权利。

  我的介绍完了,谢谢!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马夫:商事制度改革三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们坚持以改革统领全局,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创新运用企业信息公示、信息抽查、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手段,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企业监管新机制基本形成,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放管结合”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目前,商事制度改革正处于从“放活”向“管好”推进的重要阶段,只有管得更好,才能放得更开。为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和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我们正在大力加强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大数据监管、风险分类监管、社会共治等各项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措施,着眼于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通过创新监管制度,不断优化制度供给,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今年,我们将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夯实信用监管基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用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着力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一、工商总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推进情况。

  一是对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行了部署。《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对工商部门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做出具体规定,同时,针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规范随机抽查行为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公布了《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将直销违法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拍卖活动资格、公示信息、登记事项、广告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等12项工商检查事项全部纳入,100%全部实施随机抽查。

  二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取得积极成果,信息监管作用初显。2015年部署开展了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出资信息抽查和年报抽查三次全国范围的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工作,并就“双随机”抽查、第三方协助抽查机制等进行了探索,全国共抽查78.04万户企业。2016年全国开展抽查150批次,共抽查企业105.37万户。抽查结果均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到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

  三是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方式。《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厦门等地已探索开展了跨部门的联合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国办发〔2016〕90号)对工商总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予以了通报表扬。

  二、对于“双随机”抽查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是以总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指引,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好本辖区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二是按照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要求,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为基础,整合工商各业务条线抽查事项,全面实行工商系统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探索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三是以问题为导向,瞄准监管风险,紧盯监管风险,通过“双随机”的方式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实施精准监管。通过有效的监管,让企业真切地感受到守法守信对经营活动的重要影响。守规守法、诚信经营,就处处绿灯,一路畅通;违规违法、违约失信,就会处处红灯,处处受限,真正彰显信用监管的威力。

  三、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启动以后,工商部门改企业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公示,取得了良好效果,既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又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4和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顺利完成,报送并公示年报企业分别为1219.03万户、1482.49万户和1816.56万户,年报公示率分别为87.55%、85.12%和88.32%,均都高于商事制度改革前2012年全国企业83.86%的年检率。国家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企业年报的法定平台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包括年报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得到了广泛的查询和应用,在商业交易、银行信贷、招投标、授予荣誉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目前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16年度年报首次增加了社保和统计年报事项,我们将积极做好与人社、统计部门的协同联动工作,确保2016年度年报公示率稳定在85%以上。今年是年报公示制度施行的第四个年度,年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知,工商部门推进年报公示工作也逐渐步入常态化,下一步,要逐步建立年报工作长效机制,摒弃“保姆式”监管,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即时信息。在去年选取6个地级市开展企业主动年报公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总局将在每个省(区、市)选取一个地级市开展试点,为引导企业自主年报、建立年报工作长效机制摸索积累经验。

  四、为更好地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一是大力推进涉企信息的归集和记于企业名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的“光荣榜”“成绩单”,是企业展示自我、积累信用的平台。通过这张网,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的信用红利;通过这张网,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张网”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综合执法、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的有效手段。要真正发挥“一张网”的作用,关键在于涉企信息的归集和记于企业名下。要着力将各类涉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问题。今年我们将努力做好工商内部各条线涉企信息数据质量和归集数量“两手抓、两促进”,确保年底前实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率100%和记于企业名下归集率100%。同时,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畅通归集渠道,扩大覆盖范围,坚持“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原则,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做好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确保年底前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覆盖率不低于70%。

  二是依托公示系统着力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对企业登记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是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一项必要举措。首先,要坚持信用监管的理念。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推进信用监管,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制度,协调开展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信用监管效果逐步显现并不断强化。在企业登记事项监管工作中,也需要牢牢抓住信用这个“牛鼻子”,践行信用监管理念和模式,探索开展对不依法公示信息的企业、住所失联的企业、不适格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实施必要的限制,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推动部门协同和联合惩戒,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威力。其次,要依托公示系统,运用大数据加强对登记事项的日常动态监管。公示系统汇聚了企业从出生到消亡的各类信息,要充分运用这个宝贵的企业大数据资源,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对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开展动态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网上监管,预警研判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苗头趋势,及时提醒督促企业纠偏,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启动案件查办程序。第三,要深化日常动态监管,推进风险分类监管。要将对登记事项的日常动态监管结果纳入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状况、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情况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紧盯风险予以分类。对高风险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触发启动“双随机”定向抽查等监管手段,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实施精准监管。要加强对市、县、所三级干部的培训,确保“一张网”熟练使用率达到60%以上,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问:为什么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周石平:自2015年10月1日“三证合一”和2016年10月1日的“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相继实施以来,改革降低了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了开办企业便利度,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受到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同时改革也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推进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目前,涉企证照数量繁多,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前后,根据企业从事的行业和产业,还要办理各种登记、备案、审批事项,这其中相当一部份是可以通过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方式达到管理目的,还存在进一步压缩的空间。根据国务院部署,今年在全国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企业的“身份代码”,推进企业“一照走天下”,进一步减少企业办事成本,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这也是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企业设立准入门槛仍然太高等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多证合一”改革,为企业开办、运行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营造更加人性化营商环境。

  问: 据我们了解,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也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它的基本模式是什么,能为企业提供哪些便利?

  周石平:所谓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使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其本质是信息化技术与企业登记业务的高度融合,是企业登记工作模式向更高阶段发展的标志。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基本模式是“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反馈”。考虑到企业和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现实需求和办事习惯,以及全国信息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初级阶段。企业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材料的电子文本,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再将相应纸质材料报至登记机关,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从而有效解决企业因材料不完整等问题往返企业登记机关的问题,促进登记效率提高。二是高级阶段。即在初级阶段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种类型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环节均通过网上电子数据进行交换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也就是所谓的无纸全程电子化。通过运用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管理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最大程度地降低办事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最大程度地利企便民。

  总之,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充分运用了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完成申请材料提交和受理审核的全过程,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减少企业登记所需材料,继续优化企业登记流程。此外,企业通过互联网完成工商登记,由“面对面”转变为“键对键”,甚至“足不出户”就能领取营业执照,真正实现了企业登记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企业办事成本,不但有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投资热情,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问: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周石平:要以企业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全国31个省要以总局为统一信任源点,在今年10月底前,都要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真正为企业降低办事成本。要给予企业充分的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可以选择领取和使用纸质营业执照。坚持“力推而不强求”的原则,循序渐进、稳妥推行。

  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应用中,一定要坚持企业登记机关“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坚持“无介质”“不收费”的原则,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前期试点地区要及时升级改造系统,做好已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全国统一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衔接工作。同时,保留当事人自主选择申领纸质营业执照的权利。

  问:今年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周石平:今年改革任务是: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和强化名称争议处理,切实提高登记效率,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推进一大步。

  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各地要在开放县级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至迟于2017年10月1日前开放省、市级名称库。

  (二)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同时,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三)简化申请审核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比对系统以“即查即得”的方式直接提交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对保留名称和其他登记事项一同审核。

  (四)强化名称争议处理。对登记机关认定的不适宜名称,未办理企业登记的暂停登记;已经办理企业登记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以企业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标注为“企业名称不适宜”企业。

  问:今年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改革进展情况如何?改革会为创业者和企业带来哪些实惠和便利?

  周石平:我们鼓励支持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总局试点原则要求,积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并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的备案工作。截至2016年底,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的省份已经达到19个,其中,天津、浙江等6个地区在全省(市)开展了试点,广东等13个省(区、市)在部分地市开展了试点。我们在总结19个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于2016年12月26日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从明确适用范围、简化登记程序、明晰各方责任等三个方面对在全国全面开展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行了全面工作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各地积极落实总局部署,自今年3月1日起全国已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势头较好。

  我们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过程中,在贯彻落实“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和控制风险”原则的基础上,秉持了“诚信推定、失信严惩”的基本理念。《指导意见》规定的全体投资人免费公告承诺、利害关系人异议环节、工商部门形式审查、对失信企业撤销注销登记、追究失信企业投资人民事责任等制度设计均体现了上述理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更为便捷的退出程序,通过减少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数量、优化注销登记流程环节,实现了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强化失信企业及其投资人责任,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问:工商总局在做好企业风险分类监管和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何举措?

  马夫: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后,对于抽查未覆盖、没有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也未转办监管线索的这部分市场主体,如何发现其存在的违法行为、消除风险?这就需要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大数据加强对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的日常动态监管。这种大数据监测并不指向具体的企业,而是对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要将对登记事项的日常动态监管结果纳入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状况、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情况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紧盯风险予以分类。对高风险度行业和地域,工商部门在监管中要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加大抽查频次,予以重点关注。关于大数据监管,总局和各地工商部门目前还在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建立适合本辖区监管特点的大数据模型。今后在市场监管乃至其他各个领域的监管中,一定会越来越多地依赖大数据的手段和方式,这个方向是明确的。

  问:现在有些企业反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往往只是一时疏忽没有年报,列异后企业在贷款、签合同、招投标,甚至企业负责人个人出行、买房买车、子女上学等方面都受到了限制,感觉惩戒的范围过宽、措施过严。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马夫:信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每个企业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珍视和积累自己的信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通过公示企业的失信事实,向相对人、消费者和社会提示风险。工商部门要做的就是依法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积极向各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公示、推送这些信息。对于政府部门,我们并不对被列异的企业应当受到何种限制进行主观判断、发表意见,接收信息的政府部门根据企业列异的情形与其监管领域的相关度自行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限制或行业禁入。同时,关注和获取我们经营异常名录数据的主体还包括很多企业单位,如银行、交通运输企业、教育机构等,他们对经营异常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实施各种限制交易措施,大多数是出于规避交易风险的考虑,是一种企业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惩戒和限制是各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自发共识,不存在过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