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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免征范围扩大了!

发布日期:2017-03-2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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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珠海鼎诺财务-珠海优秀的财务代理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发布(财税〔2017〕18号文),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通知将会从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1、扩大了免征范围。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调整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