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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6-12-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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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珠海鼎诺财务-珠海优秀的财务代理

公司注销的必要性


一、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 股东会决议解散;
    4.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销,也不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